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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40 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9-15 08:08:37

(原标题: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罚款 1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40 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公告内容,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进行了股权变更,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从上游供应商温州某某汽配处购入上述“BMW”的汽车配件。2024 年 7 月 25 日,经某某(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BMW”汽车配件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修结算清单、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提取的配件入库信息等,当事人采购入库型号:643*****7516 的 BMW 空调格 1 个;型号:641*****1537 的 BMW 空调格 8 个;型号:137*****0428 的 BMW 空气格 6 个;型号:137*****2908 的 BMW 空气格 5 个。上述配件进货价为 40 元/个,因型号:643*****7516 的 BMW 空调格未售卖,售价参考某某(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 280 元/个,其他型号售价为 130 元/个,共计销售 6 个。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 2750 元,违法所得为 540 元。

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物品型号:643*****7516 的 BMW 空调格 1 个,型号:641*****1537 的 BMW 空调格 6 个,型号:137*****0428 的 BMW 空气格 5 个,型号:137*****2908 的 BMW 空气格 2 个;二、没收违法所得 540 元,处以罚款 10000 元,共计 10540 元,上缴财政。

主体名称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苍市监处罚﹝2024﹞1313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时间2024-09-13
处罚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0.054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温州苍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进行了股权变更,更换了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从上游供应商温州某某汽配处购入上述“BMW”的汽车配件。2024年7月25日,经某某(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上述“BMW”汽车配件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维修结算清单、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从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提取的配件入库信息等,当事人采购入库型号:643*****7516的BMW空调格1个;型号:641*****1537的BMW空调格8个;型号:137*****0428的BMW空气格6个;型号:137*****2908的BMW空气格5个。上述配件进货价为40元/个,因型号:643*****7516的BMW空调格未售卖,售价参考某某(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280元/个,其他型号售价为130/个,共计销售6个。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750元,违法所得为540元。<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物品型号:643*****7516的BMW空调格1个,型号:641*****1537的BMW空调格6个,型号:137*****0428的BMW空气格5个,型号:137*****2908的BMW空气格2个;二、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处以罚款10000元,共计10540元,上缴财政。<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73255384828
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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