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08-28 18:21:00
(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21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西南金罚决字〔2024〕2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陈春宁(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副行长)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分行贷款“三查”不到位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5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西南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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