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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巴宜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被罚没款共计3120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6-17 12:27:38

(原标题:林芝市巴宜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被罚没款共计3120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林芝市巴宜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光和牌快速电热水壶”,被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60元并罚款人民币1560元(罚没款共计3120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1年8月4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林芝市巴宜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店内抽样了标称商标“光和”,产品名称“快速电热水壶”(生产企业: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宇和五金制品厂)产品2个。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Q202100306),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编号:DQ202100306),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非正常工作、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19-2008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

林芝市巴宜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芝市巴宜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林市监处罚﹝202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林芝市巴宜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2-01-18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60元;2.罚款人民币1560元(罚没款共计312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56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56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林芝市巴宜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光和牌快速电热水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
违法事实:2021年8月4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林芝市巴宜区雅康商贸有限公司店内抽样了标称商标“光和”,产品名称“快速电热水壶”(生产企业: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宇和五金制品厂)产品2个。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收到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Q202100306),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编号:DQ202100306),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非正常工作、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19-2008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机关: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00735542986J
数据来源单位: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600735542986J
数据更新时间戳:2024-06-17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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