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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星记丨明星基金经理蔡嵩松涉行贿、受贿,投资者是否能向诺安基金索赔?

来源:网易财经

2024-04-18 07:13:50

(原标题:造星记丨明星基金经理蔡嵩松涉行贿、受贿,投资者是否能向诺安基金索赔?)

文/任晖

近日有消息指出“昔日明星基金经理蔡嵩松已获刑”引发市场关注。

据媒体报道,该案件已在2024年3月27日在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为蔡嵩松、曲泉儒、董博雄。

公开资料显示,蔡嵩松、曲泉儒均曾在诺安基金担任基金经理,董博雄则被指是国信证券前分析师。

除了蔡嵩松案本身,投资关注的另一个话题是诺安基金是否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投资者是否能够发起索赔。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丹对网易财经表示,“除了基金经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外,基金公司如果管理存在漏洞,就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理论上,凡是在基金经理不法行为发生之前买入基金的基民,都可以获得赔偿,即使这些基民现在已经卖出了该基金。但在实践中,基民的损失具体如何计算也将是本案的难点”。

知名“网红”经理的陨落

回顾过去,蔡嵩松作为基金界的知名“网红”经理,凭借对半导体的深度布局以及旗下产品净值的显著起伏,迅速在基金界崭露头角,成为备受瞩目的“顶流”人物。

根据公开资料,蔡嵩松于2017年11月加入诺安基金,并于2019年2月正式出任基金经理。至2020年底,他所管理的基金规模已高达409.92亿元,占当时诺安基金非货币资产总额的半数以上。

然而自2022年起,随着基金业绩的剧烈波动,关于蔡嵩松的种种传言开始不断浮现,如“失联”“离职”甚至“被带走”等。直至2023年9月,诺安基金官方终于确认,蔡嵩松因“个人原因”决定卸任所有在管产品,这一消息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涉案的曲泉儒也曾是诺安基金的一员,曲泉儒在诺安基金任职期间,整体业绩出色,其管理的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A在任期内回报95.67%。在2022年10月15日从诺安基金离职后,一直没有管理新的基金,直至今日被曝出涉案。

案件涉及的另一名人员是董博雄被指是国信证券前分析师,该人已在2019年6月离职,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公示名单显示“无数据”。

另外浙江日报银柿财经在相关知情人士处了解到,该案涉及的当事人不止蔡嵩松、曲泉儒、董博雄三人,其他当事人的案件另有法院审理;蔡嵩松等人涉及的案情也不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可能还涉及操纵市场相关的罪名等。目前,蔡嵩松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诺安基金的基金经理第一次卷入丑闻。

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诺安基金的前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邹翔,因泄露未公开信息给其弟邹某(化名),进而利用两人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高达约2355.04万元。

邹翔在“老鼠仓”事件曝光后,为求得撤销案件或从轻处理,竟向公安经侦人员行贿430万元。最终,他因多项罪行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

投资者是否能向诺安基金索赔?

据财新报道,蔡嵩松、曲泉儒同案被查与一只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小市值股票背后的交易有关。

有知情人士告诉财新,“在小圈子一直有传闻,2020年前后,曲泉儒把这个股票的操作办法和好处介绍给了蔡嵩松,两人分别用自己管的不同产品持有了相关股票票约小半年,总共1000万元左右。两人胆子大,直接让对方把好处费转给自己账户,曲泉儒收了约百万元,蔡嵩松收了几十万元。另外,董博雄恐怕在中间充当了掮客的角色”。

值得注意的是,在蔡嵩松离职前夕,相关的调查就已开启。据财新了解,彼时蔡嵩松已被监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加入了黑名单。

“这算是除了刑事追责以外,行政监管层面能做的所有措施了。估计以后除了自己做投资,他们就别想在金融投资领域混了,没有哪家机构敢用有过这种黑历史的从业者。为了几十万元,断送自己职业生涯,得不偿失。”有公募资深人士评价。

官方目前尚未公布蔡嵩松及曲泉儒的具体操作细节,但诺安基金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基金经理问题曝光后未能及时向投资者透明化相关情况引起了投资者的不满。

对此,诺安基金是否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甚至投资者是否能够发起索赔引发讨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丹对网易财经表示,“该案直接责任人为基金经理,但背后可能反映了基金公司内控及合规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了基金经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外,基金公司如果管理存在漏洞,就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理论上,凡是在基金经理不法行为发生之前买入基金的基民,都可以获得赔偿,即使这些基民现在已经卖出了该基金。但在实践中,基民的损失具体如何计算也将是本案的难点”,谢丹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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