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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基金销售多项违规!又有三家银行被罚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2-11-30 22:13:00

(原标题:基金销售多项违规!又有三家银行被罚)

临近年末,基金销售方面的违规业务查处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期,又有三家大型商业银行在同一天接到监管罚单。

厦门证监局官网显示,包括某国有大行、两家股份制银行因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被监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从监管披露的信息上看,基金销售监管日益趋严,今年以来已有至少有6家银行相继遭到监管处罚。

基金销售暴露违规问题

三家商业银行同日被罚

不仅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违规行为遭到监管查处,商业银行在基金销售上的漏洞也同样依法处置,近日,厦门证监局就对几家商业银行开出罚单。

11月30日,厦门证监局官网披露一则《关于对某股份制银行厦门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述决定中称,该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五、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因素,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你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日,包括某国有大行以及另一家股份制银行也因类似的违规问题,收到相关罚单。

多家商业银行年内接到监管罚单

合规是基金销售业务的底线,监管对于基金销售上的违规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今年以来,也有多家商业银行因存在违规问题遭到监管处罚。

10月25日,河北证监局对对河北银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函中披露,今年6月河北证监局对河北银行的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河北银行在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建立配套的风险管理制度。截至检查日,你公司仍执行2016年印发的《河北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及《河北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细则》,与公司新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不匹配。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合规人员配备不足,现行的公司管理制度中没有明确合规部门应对基金销售展业行为进行合规检查。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合规风控人员未满足独立性要求。合规风控人员履职的独立性有欠缺,2021年考核方案未见对合规风控人员独立考核的规定。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人员资质管理不符合规定。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合规风控未贯穿产品准入全流程。基金产品准入专门小组成员未包含合规风控人员。不符合《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十五条的规定。

4月7日,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因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涉及基金销售人员向个别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等五项违规问题,被福建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今年1月,宁夏银行因存在部分支行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存在内容不完善、更新不及时等几大问题,被宁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应树立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营销理念

监管也一直从多个角度引导基金销售机构稳健发展。

今年4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到,引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牢固树立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营销理念,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践行“逆向销售”,积极拓展持续营销,创新投资者陪伴方式,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督促销售机构持续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改变“重首发、轻持营”的现象,严禁短期激励行为,加大对基金定投等长期投资行为的激励安排,将销售保有规模、投资者长期收益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此前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也从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还对基金公司的宣传推介材料做出了严格要求。

《办法》指出,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大”“最好”“最强”“唯一”,以及 “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从规模占比上看,商业银行一直是基金代销的主力军。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止2022 年三季度末,在基金销售机构前100强名单中,商业银行在股混基金以及非货基金保有规模占比分别为53.8%、47.1%,遥遥领先券商及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

今年三季度,共有27家银行入围在基金销售机构前100强名单,包括招商银行、工商银行等8家商业银行更是连续多个季度挤入前十强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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