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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8000家典当行迎强监管!银保监会新设负面清单 引导不合规企业主动退出

来源:券商中国

2020-05-30 04:47:00

(原标题:超8000家典当行迎强监管!银保监会新设负面清单 引导不合规企业主动退出)

全国超8000家典当行,迎来新的监管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银保监会办公厅5月29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据悉,《通知》之所以是发挥“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是因为2018年职责转隶以来,银保监会目前已基本起草完成典当行监管办法,下一步,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相关条例施行后,才能就典当行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为适应现阶段典当行业发展、监管体制与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通知》。

数据显示,近年来,典当行业发展总体平稳,业务继续保持小额、短期特色。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397家,注册资本1722.6亿元,资产总额1602.7亿元,典当余额992.86亿元。2019年1-12月,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0.48亿元,累计开展业务179.2万笔,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6.6万元,平均当期33天,最短当期1天。

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

《通知》引导典当行回归典当本源,专注细分领域,培育差异化、特色化竞争优势,满足小微企业、居民个人短期、应急融资需求,发挥对金融体系“拾遗补缺”的作用。《通知》因此明确,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

《通知》对典当行所从事的领域还设置了“负面清单”。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5、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

6、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坚持简政放权,完善准入环节,《通知》明确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即日起,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同时,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要持续跟踪半年以上,监督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本、违规违法经营等情况。

为减轻年审负担,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选取1/3的典当行进行年审,三年内实现年审全覆盖;年审期限延长为6个月,起止时间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

典当当金利率挂钩LPR

《通知》对绝当物处理和典当行收费问题提出新要求。在绝当物处理问题上,《通知》不再区分绝当物估价金额大小要求,统一要求典当行对绝当物采取协议折价或协议拍卖、变卖的处理方式,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多退少补”。即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

在典当行利息和综合费用收取方面,为适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通知》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不再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综合费用方面,要求典当行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引导“失联”“空壳”企业主动退出

《通知》还要求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压实监管责任。从细化认定标准、加强信息公示角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失联”“空壳”企业处置力度。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向社会公示力度、采取更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等方式,引导“失联”“空壳”企业主动退出,实现减量增质。

按照《通知》认定的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认定为“空壳”企业:近6个月未开展收当、续当、赎当、绝当物处置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为压实监管责任,《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审等部分监管工作。同时,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目前,涉及典当行业监管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考虑到《通知》是为适应典当行业发展与监管的实际情况,对《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因此,《通知》发布后,《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仍旧有效,但与《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通知》为准。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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