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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

湛江发布房地产新政“湛七条”

来源:观点网

2026-04-30 21:40:00

(原标题:湛江发布房地产新政“湛七条”)

观点网讯:4月30日,江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湛七条”)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缴存人家庭购买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额度在现行可贷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二、实施居民购房补贴政策


政策实施期间,购买我市新建商品房住宅并完成网签备案、缴交契税的购房人,按合同总价的1%可获得单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购房补贴。全市购房补贴总额共计1820万元;购买我市商务公寓等类住宅用于家庭居住的购房人,经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核准后,其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三、实施商务公寓义务教育统筹


购买我市商务公寓用于家庭居住的购房人(商务公寓属夫妻双方名下在本市范围内唯一商品房),在保障区域内住宅类房屋和户籍类学位安排后,购买商务公寓的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纳入统筹安排,由县(市、区)结合招生政策负责组织实施。


四、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成本


(一)依规合理调低房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通过优化计费核算口径,统筹平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与市场主体减负需求,有效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增强城市投资吸引力,促进房地产业与城市建设良性平稳发展。


(二)优化开竣工违约责任规则。新出让项目开竣工违约金由每日千分之一调整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五,按逾期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和违约天数核算。已出让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前违约按原合同执行,印发后产生的违约行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新标准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布出让公告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按挂牌文件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同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开竣工违约核算规则。


(三)创新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可通过替代担保(含替换抵押物、担保、保证金、保函)解除部分或全部抵押,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按“套”为单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五、优化住宅设计与计容规则建设品质好房


(一)鼓励第四代住宅立体生态设计。结合《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与国家标准和省级技术规定不冲突的前提下,对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庭院等立体生态空间适当放宽计容规则。


(二)鼓励灵活可变的住宅户型设计。建设全龄友好城市,适应家庭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的需求,新建住宅鼓励灵活可变的户型设计,可增加储物收纳空间、多功能弹性空间。


(三)支持住宅首层设置停车空间。居住用地内可集中设置首层停车空间,层高≤6.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以停车空间顶板面层作为室外地坪,计算上部建筑的建筑基底面积与绿地面积,分别纳入项目建筑密度、绿地率计算。该停车空间按多层建筑要求退让,沿城市界面宜设商铺(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及风雨连廊,其他界面设公共开放空间或绿化;竖向设计与周边顺接。


(四)优化空间计容标准。地下室突出地面的通风井、采光井、排烟井、疏散楼梯、出入口雨棚等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配建的公共厕所(无论是否独立占地或移交)不计入容积率;卧室、卫生间可设净高≤2.1米、进深≤0.8米的飘窗,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要求窗台与地面高差、结构内外及外围形式,但不得三面及以上设置。


(五)优化阳台控制要求。除服务阳台外的其他阳台,无论封闭与否,按照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不应随意将住宅套内空间分割成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寸和设置要求的阳台,作为套内空间按楼板水平投影计算容积率);连续开敞率不低于4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进深,其他阳台进深≤3米;每套住宅可设置一个服务阳台,水平投影面积≤5平方米,不限制阳台位置,无论封闭与否,此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六)鼓励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补足停车短板。为缓解群众停车难题,在符合相关规范并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产权清晰的自有用地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增建的公共停车场可以不改变既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凭有效的用地证明文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报建。


六、精简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


(一)推行存量土地转移预告登记。存量土地投资未达25%,因项目整体转让或重组确需盘活的,经属地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可向具备资质的受让方办理转移预告登记。该登记不视为完成转移登记,不免除违约责任,正式办理转移登记时仍需符合法定条件。


(二)容缺办理报建手续。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住宅用地,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凭土地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缴清剩余出让价款及利息后,方可按规定申办不动产权证。


(三)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剩余50%应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前缴清。


(四)简化规划许可变更程序。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现)售许可的项目,在不突破规划条件、规范且不涉及邻避设施、不涉及周边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前提下,对户型、区内道路、配套设施位置与面积、附属绿化布局、用地竖向标高、地下室车位及配套用房布局等调整,免于批前公示,但应依法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五)精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聚焦规划指标、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建筑风貌、配套设施、间距退让、竖向设计等管控要素,海绵城市、绿色建筑、树木迁移、夜景灯光、绿化工程设计不再作为审查内容,依据主管部门意见以指标形式纳入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取消审批夜景灯光工程方案与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标明绿地布局、各绿地面积及用地绿地率,作为规划条件核实的依据。


(六)一次征询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方案意见。住宅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审查环节由自然资源部门“一次征询”主管部门及接收单位意见。各部门在限期内对公共设施建设规模、位置、出入口一次性提出意见,提出意见的单位负责跟进指导项目方修改。室内装修、建造材料及设备等由接收单位在施工图环节监管。


(七)适度放宽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对于因消防、人防、供电、市政管网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绿化、车位布局及数量变化等情况,在取得消防、人防、市政、供电主管部门核准(证明)材料且不低于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据实对绿化和车位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八)支持存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调整。基于居民意愿和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情况,支持对已建成并移交政府的现有低效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转换,使用功能在同一用地类型(中类)内或现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同一类别内调整的,经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免于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跨设施类型调整设施使用功能的,经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无需重新申领规划条件。


(九)加强施工图阶段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其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平面布局、功能布局等相一致。


七、实施“工抵房”网签备案


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给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的商品房(即“工抵房”),按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可直接将相关房源网签备案至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办理现房销售后,网签备案合同可进行一次更名。


本通知自今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有效期三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责任单位依据本通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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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地产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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