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8-25 12:04: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内部必要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方案合法有效,募集资金用途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8-25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8-25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8-25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8-25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8-25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8-25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8-25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8-25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