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6-25 23:32:27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包括独立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未提供财务资助,考核管理办法合理。委员会认为该计划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6-26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6-26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6-26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6-26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6-26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6-26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6-25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6-25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