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4-27 19:34:33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企业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合同以赚取差价且不提取实物的,应视同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出售的,不确认销售收入,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期末持有的标准仓单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本次变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对公司本期及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涉及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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