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3-15 17:30:4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发表意见。意见书确认发行人具备发行主体资格,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股东大会程序合法有效,募集资金用途合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重大债权债务等事项未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障碍。同时,律师对商标争议、商誉减值、其他应收款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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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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