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6-03-14 00:09:46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何承命在维科技术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中,以现金方式认购不超过68,493,150股,发行后合计持股比例将超过30%。维科控股已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新增股份,且该事项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及上交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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