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10-29 06:38:4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就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恭运增持公司股份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出具法律意见书。张恭运为中国籍自然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前,张恭运持有公司30.21%股份,已超过30%。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自持股达30%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可免于发出要约。本次增持比例不高于2%,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律师事务所认为,张恭运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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