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10-14 00:10:0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具备主体资格,组织机构健全,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利息,募集资金拟用于“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未用于财务性投资或非生产性支出。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债券上市尚需上交所批准。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杨虎,持股无质押或冻结,业务独立,无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
证券港股公告摘要
2025-10-16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10-16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10-16
证券港股公告摘要
2025-10-16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10-16
证券港股公告摘要
2025-10-16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0-16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0-16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