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9-19 21:28: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已获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实质条件,募集资金用于高端差别化聚酯纤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备完整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能力。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诉讼及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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