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9-03 01:03:10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就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向镇洋发展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镇洋发展事项,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规定的情形。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资产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无法律障碍,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存续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存续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保持独立性,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同时,有利于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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