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15 00:24:3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1]AN191-25号。发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6月2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022年4月7日,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2022年4月26日,发行人发布发行结果公告,公开发行11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5月13日,发行人发布上市公告书,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5月18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药石转债”,债券代码“123145”。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规定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决定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2025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提前赎回“药石转债”的议案,同意行使提前赎回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赎回事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赎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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