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8-08 16:01:28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确保本次发行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维护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柳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诺:1. 不越权干预柳钢股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柳钢股份的利益;2.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如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承诺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时间: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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