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7-17 09:29:0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确认王斌和Helge Lykke Kristensen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37.9265%的股份,并通过控制其他股东间接持有84.9292%的股份。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且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境外子公司Libre Technology因未能及时申报所得税被美国国内税务署处以罚款,但经申诉后大部分罚款已被减免。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实际控制人共同持有Summit股份,并存在向Summit同时销售及采购的情况。此外,发行人与南京铂庭存在关联租赁及水电采购,租赁金额逐年上升。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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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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