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30 23:21:50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旨在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涵盖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制度、敏感信息管理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分别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用于披露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核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在指定媒体发布,不得提前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对外咨询电话畅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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