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3 18:28:57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康恩贝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2025年6月1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78元/股调整为3.63元/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由5.07元/股调整为4.92元/股。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4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4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14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13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