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6-12 22:23:10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本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包括公司主营业务为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以及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等情况。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条件、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调查和后续跟踪监督,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审计部负责合规性检查监督。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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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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