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5-14 23:12:27
法律意见书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针对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法律意见。根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本所对发行人行为及本次发行申请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内部批准与授权包括2023年3月29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3年4月13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至2026年4月12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2月1日同意发行人创业板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2025年2月11日同意注册,深交所2025年5月14日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为301636。
发行人成立于2017年3月16日,2022年11月25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4,790.0867万元,发行后为6,386.7823万元,公开发行股份占总股本25%以上。2023年、2024年净利润分别为11,233.85万元和12,016.73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
发行人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荐机构,指定彭奕洪、李佳丽为保荐代表人。相关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减持、稳定股价等事项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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