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9 16:34:34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尤夫股份”)近日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浙 0503民初 1511号等诉讼文件,涉及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尚未开庭。
原告尹美宗与被告尤夫股份均为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简称“泰和纸业”)股东,分别持有30%和70%股份。2024年,原告申请股东知情权执行,发现2023年泰和纸业产品全部销售给被告及其全资子公司,关联交易销售总价比市场价少35,284,545.34元,导致泰和纸业亏损。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泰和纸业损失35,284,545.34元,并承担诉讼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备查文件包括《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浙 0503民初 1511号等相关诉讼文件。特此公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3月20日。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20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3-19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3-19
证券之星资讯
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