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9 11:25:2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需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报告期内在任独立董事宗明先生、邓利君先生和余超生先生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经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董事会认为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室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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