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3-19 11:06:06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为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提供法律意见。公司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经过多次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完成了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2025年3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要求,拟回购注销合计632.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为1.45元/股,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为1.43元/股,回购总价款为9,152,0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国浩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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