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2-25 23:27:20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阳光电源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阳光电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共计874人。激励计划内容涵盖股权激励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权益数量及分配、授予及归属条件等,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已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续需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激励计划,同时进行信息披露和内部公示。阳光电源不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监事会确认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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