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5-01-08 22:34:58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为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普冉股份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包括:2025年1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025年1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由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出具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主要内容涵盖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权益形式、股票来源及数量、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授予价格及条件、业绩考核指标、调整方法、会计处理、实施程序、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机制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首次授予133人,不含独立董事、监事等特定人员。
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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