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7 13:44:38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定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包括分阶段投入的各时间节点)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实施,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二)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内容比较,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须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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