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7 02:12:46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浙五律(钱水)意第11号 致: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水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江雨茗、彭晓克(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钱江水利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钱江水利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钱江水利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三台山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钱江水利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持有公司股份数332,942,0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0,824,898 股的59.3664%;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钱江水利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52名,持有公司股份数13,035,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0,824,898股的2.3244‰。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钱江水利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2项议案,具体为: 1、审议《关于变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2024年财务和内控审计单位及有关报酬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已在《通知》中予以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内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2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关联股东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钱江硅谷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第2项议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财务和内控审计单位及有关报酬的议案》 同意345,247,08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总额 的99.7887%,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30,974,07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票数总额的99.4585%,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1项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301020 null 负责人: 缪渭川 经办律师:2w 江雨茗 经办律师: 彭晓克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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