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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6 12:14:11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

一、股东大会的运行情况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在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二、董事会的运行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的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方面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运作,董事会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监事会的运行情况 公司历次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2021年 7月 8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范以宁、李建明、陈曦三名独立董事,并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2021年 11月 15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周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李建明不再担任独立董事。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2022年 8月 9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继续选举范以宁、陈曦、周围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 1月 25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公司独立董事自任职以来,能够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参与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对于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发挥积极的作用。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良好,未发生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五、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2016年 8月 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陈廷飞为董事会秘书,并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扬州惠通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2019年 8月 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续聘陈廷飞为董事会秘书。2022年 8月 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续聘陈廷飞为董事会秘书。2021年 6月 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信息披露的规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 1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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