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6 11:56:57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中天运2024核字第90113号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24年6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责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24年6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三、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4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报之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的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6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4年6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按照本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由内部审计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对公司2024年6月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定了适合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并保持一贯性。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也未在报告期内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需披露的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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