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5 12:51:21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炬光科技 股票代码:68816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刘兴胜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碑林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2:王东辉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3:延绥斌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4:李小宁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5:宋涛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6:田野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莲湖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7:侯栋 住所:西安市长安区 通讯地址:西安市长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 8:西安宁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7室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7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9:西安新炬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8室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8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10:西安吉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9室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六路 56号 2号楼 2层 519室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 2与信息披露义务人 1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4年 12月 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 2与信息披露义务人 1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在未来 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 1刘兴胜先生承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2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 2与信息披露义务人 1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权益变动前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不变,具体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刘兴胜 11,994,216 13.2733 2 王东辉 5,969,128 6.6057 3 西安宁炬 1,762,852 1.9508 4 西安新炬 731,139 0.8091 5 西安吉辰 719,000 0.7957 6 延绥斌 143,084 0.1583 7 李小宁 112,891 0.1249 8 宋涛 104,477 0.1156 9 田野 101,200 0.1120 10 侯栋 16,890 0.0187 合计 21,654,877 23.9642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的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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