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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乃达: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5 12:50:19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距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第七条 上述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股东大会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二)独立董事候选人;(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股东对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为:(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东大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三)如得票总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选举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乃达驱动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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