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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20 19:54:01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或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等,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 股东大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 -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特定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 - 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 -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 本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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