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2-10 10:54:10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侨银股份 股票代码:002973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刘少云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 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东台经济开发区中欧产业园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倍华、韩丹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 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 12月 6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少云先生根据自身资产配置计划和资金需求,优化股权结构,通过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侨银股份 20,450,000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转让给泽屯私募,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5.00%;信息披露义务人盐城珑欣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明确的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自上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2024年 3月 22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权益变动如下: 1、2024年 8月 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信息披露义务人盐城珑欣持有公司股份 22,257,6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5%),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086,649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 2、2024年 9月 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信息披露义务人盐城珑欣在 2024年 8月 29日至 2024年 9月 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权益变动减少 4,086,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持股比例由 5.45%减少至 4.45%。盐城珑欣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倍华、刘少云、韩丹的一致行动人,变动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7,104,978股,占总股本的 67.81%,变动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3,018,417股,占总股本的 66.81%。 3、公司于 2024年 12月 6日收到刘少云先生的通知,获悉刘少云先生与泽屯私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刘少云先生拟以人民币 9.82元/股的价格,向泽屯私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20,450,000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上述交易如最终实施完成,泽屯私募将成为公司 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甲方:刘少云 乙方:深圳市泽屯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柳帮瑞盈 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股份转让安排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直接持有的 20,45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份。 2.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 9.82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对价为 200,819,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零捌拾壹万玖仟元整)。 (三)付款安排 1.乙方应于甲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后 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支付 20%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40,163,800.00】元(大写【肆仟零壹拾陆万叁仟捌佰元整】)。 2.乙方应于双方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过户后的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支付 30%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0,245,700.00】元(大写【陆仟零贰拾肆万伍仟柒佰元整】)。 3.乙方应于甲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并完成股份过户后 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银行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00,409,500.00】元(大写【壹亿零肆拾万玖仟伍佰元】)。 4.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有权在约定时间内分笔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每笔支付金额以乙方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四)股份过户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 2.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收到转让款后,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缴纳完毕标的股份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3.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后,协议双方应尽快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4.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甲方转移至乙方。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在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终止: (1)双方书面一致同意协议终止; (2)标的股份在转让完成前出现查封、冻结、设置担保权益等情形导致无法转让; (3)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的 3个月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未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未通过、税务机关审核未通过。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少云持有公司股份 118,159,101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28.91%,其中 47,280,000股公司股份被质押;其一致行动人郭倍华女士持有的 74,590,000股公司股份被质押。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少云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其一致行动人郭倍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丹为公司董事。前述人员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2.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刘少云本次权益变动为减少,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3.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少云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一致行动人郭倍华为公司董事长,除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不存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其一致行动人韩丹为公司董事,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形。上述人员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最近 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刘少云对受让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泽屯私募具备受让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过户手续。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刘少云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盐城珑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少云 日期:2024年 12月 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郭倍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韩丹 日期:2024年 12月 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沙路 9号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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