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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发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内容摘要

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28 00:06: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上海保利海上瑧悦”“北京保利颐璟和煦”“太原保利璞悦项目”等15个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投项目均为普通住宅项目。

  2. “北京保利天汇项目”和“太原保利璞悦项目”2个项目的开发主体分别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朝新和筑置业有限公司和太原利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余项目均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实施。

  3.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前述15个房地产项目的主要考虑包括:发行人全资持股或控股且持股比例较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已取得合法证照并开始建设,项目已取得预售证并开始预售,满足“保交楼”的基本条件;项目为面向刚需型或改善型客户群体的住宅项目,满足“保民生”的特征;项目预计收益良好,预计将给发行人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

  4.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15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为用于出售的住宅项目,销售对象为刚需型或改善型客户。上述项目均已于2024年4月底前开工建设,预售情况良好,后续将根据协议约定及项目销售等情况开展施工及交付,满足“保交楼、保民生”的政策要求。

  5.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15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2个项目包含部分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或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业务,具体为上海保利海上瑧悦和上海保利西郊和煦。

  6. 发行人已建立并有效执行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控制度,能确保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上述所披露的募投项目,不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拿地拍地或开发新楼盘等增量项目。

  7.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售款收入、项目投入资金情况显示,预售资金均按照当地的监管规定正常使用,不存在资金挪用等违法违规情形。

  8. 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交付困难或无法交付的重大不利风险,发行人已对或有的交付困难或潜在的无法交付风险制定了有效的应对措施。

  9. 北京朝新和筑置业有限公司和太原利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发行人与其他股东合作的背景、原因和商业合理性,具体的合作模式及运行机制;其他股东将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根据持股比例履行对等投入资金的义务。

  10.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少量房地产项目存在房屋质量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施工进度不及预期、市政配套设施未达预期导致业主拒绝收房等情况,因而产生的项目延期交付纠纷。上述纠纷数量较少、涉及的金额较小,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房屋质量纠纷、房地产项目延期交付或交付困难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纠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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