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15 00:11:28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珠江股份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珠江股份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中心大厦南塔11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志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关于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49人,均为2024年11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珠江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88,274,504股,占珠江股份股份总数的10.3431%。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关于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86,990,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56%;反对1,142,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6%;弃权141,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8%。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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