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15 00:06:37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徐帅律师、汤海龙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云科技大厦33楼公司培训室召开。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699,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7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2894%。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985,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07%。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687,815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18%;反对10,869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261%;弃权904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2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64,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99.4330%;反对10,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235%;弃权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35%。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15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15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15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15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15
证券之星公司公告
2024-11-15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1-14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1-14
证券之星资讯
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