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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星家纺: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5 19:15:09

证券代码:603365            证券简称:水星家纺               公告编号:2026-001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9     -           2026/1/12      2026/1/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11 月 17 日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62,496,300 股,扣除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670,100 股后,即以 258,826,2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1,765,240.0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第 1页 共 3页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利润分
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58,826,200 股×0.2 元/股÷262,496,300 股≈0.19720 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
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720)÷(1+0)=前收盘价格-0.19720。
   二、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9     -           2026/1/12      2026/1/12
   三、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
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的对象为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来斌、谢秋花、李
裕陆、李道想。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
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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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
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 0.2 元。
  四、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水星家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7435982
  特此公告。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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