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纳百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百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纳百川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917,4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63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3,177.0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621.86 万元(不
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555.22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健验[2025]440 号)。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根据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
实施,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
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原计划募集资金投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号 入金额 入金额
纳百川(滁州)新能源科技有
生产项目(一期)
合计 72,940.04 72,900.00 55,555.22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不足部分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或
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解决。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根据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
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以及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调整后募投项目
投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
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批。
五、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
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纳百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华 周旭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