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保障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
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
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及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
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
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
的辞职需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
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如有)进行必要说明。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低于
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战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以及重大重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协助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开展工作,负责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进
行前期准备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与
公司的联络沟通、会议组织、档案管理等工作。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有责任
为委员会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
职权。
(一)关于中长期发展战略的决策程序
公司战略发展部组织战略分析及讨论,拟定中长期发展战略,报经公司管理
层批准,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讨论后形成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关于对公司重大投资及重大重组项目的决策程序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形成重大投资及重大重组项目的相关
材料,报经公司管理层批准,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讨论后形成议案,并提
交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或 2 名及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会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召集人主持,当召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
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
或投票表决。会议一般采取现场会议、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或者现
场与其他方式结合等形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
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结果或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由参会委员书面签署或电子
邮件回复确认。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可以
采用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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