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规章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长、董事会等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等有关信息
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及其他依照法律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
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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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件等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外);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达到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权限的重大交易
事项。
(四)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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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六)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负责相关事项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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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七)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散;
序;
产的百分之三十;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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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八)发生下列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项,最先获悉相关事项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
价格的;
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的;
况的;
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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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施重大信息实行实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
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后实时以面谈、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即时以面谈、电话或邮件等方式向公
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应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
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进行审核、评估;
(三)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相关披露工作;
(四) 董事会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如涉及)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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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书面报告,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以及相应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报告的重大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
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 重大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
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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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
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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