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大成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 年 1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25]260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
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其风险收益特
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
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电池主题
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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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
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
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IOPV 计算错误的
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
的风险,基金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
变现风险,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
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
风险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与国债期货交易。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自身
特有的风险点。投资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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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
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电池主题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流动性要求: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储能电池、消费电子电池以及相关产业链上下游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
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
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大成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大成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大成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大成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大成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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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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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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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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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信息的文件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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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
额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数及基金份额净值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率差额以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之基准日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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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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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
飞虎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
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 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
事证券业务。1996 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
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
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
年 3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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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22 年 8 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总经
理,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
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
银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 年 4 月
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
年 8 月加入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历任
中国建投资产管理处置部/委托代理业务部/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2022 年 11 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飞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在北京市李晓斌律
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君
言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工作。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广东
省华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2023 年 9 月至今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务法律研究委员会
副主任。
王亚坤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纽约城市大学巴鲁商学院商学博士(会计学)。
年 9 月任上海纽约大学会计学访问助理教授,2017 年 9 月至今任香港中文大学
(深圳)会计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丹夏先生,独立董事,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博士,哈佛大学公共政策硕士,
杜克大学计算机硕士。曾任职于全球著名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现任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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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所博士生导师,长聘副教授;北京市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
师,清华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清华经济学学堂班指导教师。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 年至 1992 年任职于深圳
赛格集团市场部、1992 年至 1996 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1996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
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作);2007 年至 2015 年 7 月,任职
于中银国际证券,任公司执委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2022 年 11 月起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 年
年 10 月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 年 10 月
至 1997 年 6 月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 年 11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 8 月至 2006
年 12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任大成
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职于株洲电力局;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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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金
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执行总监。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
委企业司、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
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
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
资格管理部、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
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
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
长。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 年加入深圳发展银
行工作;2000 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2019 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督察长;2020 年 7 月加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系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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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
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
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 年 3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郑少芳:北京大学医学部理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5 年。2010 年 7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研究员、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总监助理,现任指数与期货投资部总监助理。2023
年 7 月 5 日起兼任大成智惠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5 年 3 月 10 日起兼任大成中证 A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5
月 27 日起兼任大成北证 50 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7
月 25 日起兼任大成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工程机
械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
国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6 名成员组成,设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委员 5 名,名单如下:
谭晓冈,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肖剑,副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石国武,副总经理兼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董事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
周恩源,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柏杨,基金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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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
下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及报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配基金收益;
大成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大成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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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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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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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监督制衡。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
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
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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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
终。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责。
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
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
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
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
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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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和维护备选库。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越权决策。
持,并有决策记录。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待。
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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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
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
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
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
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
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
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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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
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
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程序。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
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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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
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
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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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5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122.26 亿元,
同比增长 0.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2.05 亿元。开业三十多年
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
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
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处,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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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09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7790.02 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 25239.73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
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兴业银行相关制度对兴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高风险领域;
相互制衡;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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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监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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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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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或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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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陆奇、狄家璐
联系人:狄家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经办会计师:陈逦迤、陶文欣
联系人:陶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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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发售代理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
票进行认购。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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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七、认购时间与认购开户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
“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
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
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
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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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
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
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且该两个账
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
券公司和上海 A 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购买过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
有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九、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将被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8%
S≥100 万份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
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网上现金认购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价格×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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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
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资金金额及募集期
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0×1.00×0.8%=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1+0.8%)=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 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100,001 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
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1.00 元,该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00 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得到 100,001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
金即被冻结。
算交收。
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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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
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
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 0.8%,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投资人
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1.00×0.8%=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 (1+0.8%)=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 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 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
认购费率为 0.80%,假设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该投资人
需准备 100,800.00 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后,
一共可得到 100,01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
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
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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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
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
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
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
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但需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
间之后不得撤销。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个股市场情况、价格波动及其
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
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
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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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认购份额=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
数量)/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
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认购申请,则 n=1;
(2)“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
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
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
整:
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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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
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计算方式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
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
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
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 个工作日起可用。
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
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
付认购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或
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
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
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
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指数成份股中股票 A 和股票 B 各 10,000 股和 20,000
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
票认购 T 日(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 A 和股票 B 的均价分别为 14.94
元和 4.50 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 10,000 股股票 A 和 2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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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例为 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
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00
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0×0.8%=1,915.20 元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 239,4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 1,915.20
元的认购佣金。
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00/(1+0.8%)×0.8%=1,900.00 份
净认购份额=239,400.00–1,900.00/1.00=237,500.00 份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 237,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由基金管理人为发
售代理机构增加 1,900.00 份基金份额。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
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 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
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
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并从投资人的认
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效股票认购申请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
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
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购确认情况。
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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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
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四、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的认购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募集期间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
过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五、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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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根据《业务
规则》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按交易所及
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
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
作。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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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等),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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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要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
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新的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
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的部分份额类别进行折算。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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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
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变更后基金名称为“大成中证电池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申购与赎回的安排等条款并
根据变更为非上市指数基金的情况相应调整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基金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
告。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
指数。有关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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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
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具体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
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新成
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其最
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未来,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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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 ETF 场内申赎模式,未来在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实物申购赎回”或
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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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以份额申请;
其他对价;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
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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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深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
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
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组合
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基金
管理人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大成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制,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数量或比例限制,或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与格式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业务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方式、申购对价及赎回对价
的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
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的现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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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证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
在场内申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
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
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
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
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
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金
额之和。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
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
须”。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对于标志为可以现金替代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
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对于标志为
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均必须使
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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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
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登记机构
先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份证券,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
价”。 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证券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
券交易所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
人需在该部分证券正常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
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
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
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
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
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小于或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
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被替代证券的价格可能为 T+2 日内的任意成交价。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
何买入证券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不买入被替代证券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市场
流动性不足、技术系统无法实现以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不应买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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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 20 日而该部分证
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
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
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
收相关款项。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对于可以现金替代
的深市成份证券,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现金替代比例(%) i 1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
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
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
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
交易所通知规定计算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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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情形:适用于本基金成份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登记机构
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全部使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
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
规定为准。
申购时设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
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参考价可能
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
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赎回时设置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
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参考价可能
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金替代保
证金率,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
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和赎回现金
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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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完
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
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
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
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
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
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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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
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
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延后发送数据并延迟交收相关
款项。
(3)必须现金替代
牌的股票,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价格。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
并按规定公告。
(5)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
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金管理人可对上
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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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
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的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
指数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
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
分配数额。 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
例计算。
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所有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
所有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
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
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
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
相应的现金。
申购赎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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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
目标指数代码: XX
基金类型: 跨市场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是否开放申购 X
是否开放赎回 X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 申购 赎回 申 赎 挂牌
代标志 现金 现金 购 回 市场
替代 替代 替 替
保证 保证 代 代
金率 金率 金 金
额 额
X X X X X X X X X
说明:以上申购赎回清单仅为示例,具体以实际公布的为准。申购赎回清单
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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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或按时公布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设定的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申购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
时;或使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其它申购数量、比例或金额限制被达到或超过时;
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5、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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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或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 制
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第 4 项和第 5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本基金可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
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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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集合
申购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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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
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
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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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本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
过 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
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标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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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电池主题指数。
四、投资策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
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
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
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争取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
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二)衍生金融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
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
的。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充
分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股票
期权投资。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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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
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四)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
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
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结合多种定价模型,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
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提高基金的资金使用效率,以融入资金满足资金
各项流动性需求或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
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
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未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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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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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净值的 10%;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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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0)、(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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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电池主
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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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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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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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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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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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值。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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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享有或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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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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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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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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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
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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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有规定的除外;
等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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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财产中列支;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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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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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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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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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未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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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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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生变更;
赎回对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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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六)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七)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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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八)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九)参与融资、融券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
务,并相应履行信披义务。
(二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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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基金托管人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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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中证电池主题指数,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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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
下几种: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而产生的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
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
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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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
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
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
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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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后果。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投
资人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因此为投资人办
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如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资人不能及时、足额
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的模式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
以现金替代方式不同于现有其他现金替代方式,可能给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带来价
格的不确定性,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极端情况下,
如果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现金替代证券的权重增加,该方式带来的不确定性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价格折溢价处于相对较高水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时间优先、实时申报”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
证,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准。若因
技术系统、通讯链路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原则对上交所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进行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
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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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
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
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
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
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
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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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投资者的潜在损失和收益都可能成倍
放大,尤其是卖出开仓期权的投资者面临的损失总额可能超过其支付的全部初始
保证金以及追加的保证金,具有杠杆性风险。在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应当关注
股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股票期权的价格波动和其他市场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
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
项风险。
第一,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后,当出现大额赎回时,
基金将面临因为无法变现资产而无法应对赎回的风险。
第二,信用风险,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会面临证券出借对手
方到期不能归还所借证券,或不能补偿相应权益或费用的风险。
第三,市场风险,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后,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处
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可能存在杠杆风险和对手方
交易风险等融资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或者指数编制机构退出市场,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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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
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
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
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
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
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
过 2%,但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
为 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其他版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2)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风险。科创板执行比 A 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
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因此上市公司退市
风险更大,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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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科创板股票流动性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 A 股其他板
块,整体版块活跃度可能弱于 A 股其他版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版块
股票存在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 A 股其他版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
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能;
(4)因科创板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
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持仓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
值不利的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
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资人赎回对价的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申请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人的日常申购及
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面,本基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与此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限基金、流通受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为 ETF,不同
于其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现金赎回的方式,其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这将降低本基金因应对日常赎回的需要而变现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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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
应对赎回能力。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生的风险;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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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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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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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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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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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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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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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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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
机关等有权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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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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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
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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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
立日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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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允许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
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
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8)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9)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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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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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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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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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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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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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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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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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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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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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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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业务,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
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债券资产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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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限制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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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净值的 10%;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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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0)、(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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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则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方名单以公开市场披露信息为准,不再单
独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
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方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公开披露,新的关联交
易名单于公开披露时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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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
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
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
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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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所有银行。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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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
行监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
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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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其他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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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募集的股票按照
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证券的退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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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
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
构开立,并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的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与托管资
金账户开户机构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
托管人留存。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
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
托管资金账户)划款。
(五)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证
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资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互相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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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
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
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
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
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
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
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
解决。
(八)期货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
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基金投资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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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传真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或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
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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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
(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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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7)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
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推荐价格或者价格区
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1)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法律法规或参照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
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3)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
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14)回购以成本列示,按照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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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单位
或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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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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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如基金托管人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
点为深圳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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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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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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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减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
如下服务: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
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服务
大成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服务,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
向大成基金直销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大成基金账单服务类型有月度、
季度、年度对账单,服务形式由持有人自主选择定制。具体包括:电子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直销平台自助查询、客服热线查询等。为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倡
导绿色环保对账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欢迎持有人使用电子方式对账单,同时为更
好的服务老年持有人客户,仍将保留自主订阅纸质对账单的服务措施(订阅纸质
对账单的持有人需确保邮寄地址准确可送达)。
(三)官方平台自助查询及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dcfund.com.cn)和官方移动平台均可为投资者
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
自助服务,提供基金文件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
同时,也提供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在
线答疑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官方网站以及官方移动平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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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
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大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大成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依托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或咨询客服热线。
(六)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
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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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
一种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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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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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