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更新稿)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业科技
股票代码:3009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 年 12 月 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业科技”)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通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股份转
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上市公司与
相关交易对方就收购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股权签署的正式《股权
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且《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效力与《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保持一致。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通业科技 指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思凌企管 指 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思凌企管
天津英伟达 指 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转让方 指 谢玮、徐建英、天津英伟达
徐建英、谢玮及天津英伟达将合计持有的通业科技非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8,666,66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比 例 为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交易、本
指 其中谢玮女士拟转让数量为 3,914,262 股,占公司总股
次权益变动
本的 2.7099%,徐建英先生拟转让数量为 2,449,89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6961%,天津英伟达拟转让数量为
北京思凌科 指 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
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主要系由于尾数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405MAETTWYG1U
成立时间 2025 年 8 月 11 日
注册地址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黄强
认缴出资额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经营范围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合伙人的姓名 黄强、冯晓梅
经营期限 2025 年 8 月 11 日至 2055 年 8 月 10 日
思凌企管的合伙人及持有财产份额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比例(%)
合计 100.00
在其他国家居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留权情况
黄强 男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国 中国 无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
可及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
通业科技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触发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公司控股股东谢玮、实际控制人谢玮和徐建
英及一致行动人天津英伟达与黄强、思凌企管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签订了《股份
转让协议》,约定谢玮、徐建英及天津英伟达拟将合计持有的通业科技非限售条
件流通股 14,444,42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00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
分别转让给黄强先生及思凌企管。其中,谢玮女士拟转让数量为 6,523,76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5165%,徐建英先生拟转让数量为 4,083,151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2.8268%,天津英伟达拟转让数量为 3,837,5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567%。
黄强先生拟受让 7,222,2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0%,思凌企管拟受让
企管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基于市场情况发生变动,各方同意对
协 议 转 让的相 关 事项做 相应 调整 :1、协 议转让的股 份数由 原协 议约定的
方,不再参与本次协议转让;3、同意每股转让价格由原协议约定的 27.12 元调
整为 21.67 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比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股数(股)
例(%) 例(%)
合计持有股份 0 0.00 8,666,660 6.0000
思凌企管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00 0 0.0000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0 0.00 8,666,660 6.0000
三、《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一(甲方一):谢玮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5********
转让方二(甲方二):徐建英
身份证号码:1101061963********
转让方三(甲方三):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53440E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建英
乙方之一:黄强
身份证号码:1201071983********
乙方之二: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ETTWYG1U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强
转让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通业科技 14,444,428 股无限售
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
的条件和价格受让该等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7.12 元,转让总价款
为人民币 391,732,887.36 元。
各方具体转让/受让的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小数点后保留四位)以及应当
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等相关情况如下:
转让股份数 转让股份比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价款(元)
(股) (%)
乙方一
乙方二
合 计 14,444,428 10.0000 -- 391,732,887.36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完成日,如通业科
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现
金或非现金孳息均应被视为标的股份权益的一部分,随标的股份一并转让,但标
的股份价格总额保持不变。
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安排支付:
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78,346,577.47 元,其中:乙方一向甲方一
支付转让价款 35,384,912.21 元,乙方一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 3,788,376.53 元;
乙方二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 18,358,634.50 元,乙方二向甲方三支付转让价款
a)本协议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b)北京思凌科相关股东向通业科技转让所持有的北京思凌科的相关股权并
已取得通业科技支付的首笔股权转让款,且该等首笔股权转让款不低于总价款的
c)甲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约定或义务;
d)本次协议转让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已取得通业科技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117,519,866.21 元,其中:
乙方一向甲方一支付转让价款 53,077,368.31 元,乙方一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
三支付转让价款 31,221,981.36 元。
过户登记手续后 1 个月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一 向 甲 方 二 支 付 转 让 价 款 9,470,941.32 元 ; 乙 方 二 向 甲 方 二 支 付 转 让 价 款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积极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标的股份转让的确
认意见书,通业科技已根据其与北京思凌科相关股东正式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
的约定已支付完毕全部的收购款,且乙方已根据本协议第 2.1 条和第 2.2 条将相
关款项支付至甲方账户的 2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当共同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
手续。
承担。
的登记过户手续之日起,乙方即享受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权益,承
担股东义务,甲方不再享有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权益,亦不再承担
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义务。
①本协议已经双方适当签署;
②上市公司已与北京思凌科相关股东就收购北京思凌科相关股权事宜签署
正式的《股权收购协议》,且《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并已
生效。
股权收购”)所正式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保持一致。因任何原因上市
公司股权收购无法付诸实施的,则本次协议转让不予实施;如本次协议转让最终
无法付诸实施的,则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亦不予实施。
在未取得证券监管部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均不得对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
转让股份数和转让价格进行变更或修订。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补充或修订均应当
通过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实施。
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锁定登记,如无法办理股份锁定的,乙方应当向通业科技另
行出具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由通业科技予以公开披露。
思凌科的股权登记过户至通业科技且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
日起至三十六个月届满之日止(“锁定期”)。锁定期内,乙方不得转让标的股份,
亦不得在该等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或者任何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锁定期满后,
乙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减持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但是若北京思凌科未达成业绩承诺的,则乙方应当将减持标的股份所得款项优先
用于向通业科技承担业绩补偿义务,直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信用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积极主张自身权益而
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约金。
应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经乙方向甲方书面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完毕的,
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相关股份对应的交易价格的 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为免歧义,因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原因导致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未能按照既定时间办理完毕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甲方不对此种情形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二)《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方三)与黄强(乙方一)、思凌企管(乙方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每股价格、受让股份数以及受让方的调整
业科技股票收盘价的 80%确定,即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1.67 元。
股调整为 8,666,660 股。转让的股份数占通业科技总股本的比例由 10.00%调整为
一不再作为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不再参与本次协议转让,乙方一不再享有原
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亦不再承担原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二、对原协议的修订
基于上述内容的调整和变动,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第一条“股份转让”和第
二条“支付方式”项下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调整并整体替换为如下,原协议
未修订、调整之内容仍继续有效(未免歧义,乙方一不再享有该等条款项下的任
何权利,亦不再承担该等条款项下的任何义务)。
“一、股份转让
或者“上市公司”)的 8,666,660 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件和价格受让该等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
价 的 80% 确 定,即 每 股转让价格 为人民 币 21.67 元, 转让总价款为 人民币
款项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二就标的股份支付任何其他价款、费用或支出。
数点后保留四位)以及应当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等相关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股份数(股) 转让股份比例(%) 受让方 转让价款(元)
合计 8,666,660 6.0000 -- 187,806,522.20
业科技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因此产生
的现金或非现金孳息均应被视为标的股份权益的一部分,随标的股份一并转让,
但标的股份价格总额保持不变。
二、支付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第一条第 3 项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安排支付:
方二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37,561,304.44 元,其中:乙方二向甲
方一支付转让价款 16,964,411.51 元,乙方二向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 10,617,827.59
元,乙方二向甲方三支付转让价款 9,979,065.34 元:
a)本协议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b)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思凌科”)相关股东向
通业科技转让所持有的北京思凌科的相关股权已取得通业科技支付的首笔股权
转让款,且该等首笔股权转让款不低于总价款的 50%;
c)甲方未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约定或义务。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已取得通业科技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乙方二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56,341,956.66 元,其
中:乙方二向甲方一支付转让价款 25,446,617.26 元,乙方二向甲方二支付转让
价款 15,926,741.39 元,乙方二向甲方三支付转让价款 14,968,598.01 元。
过户登记手续后 1 个月内,乙方二应当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甲方三足额收到款项后,乙方二再分别向甲方一、甲方二支付转让价款
三、对原协议的补充
双方经沟通协商一致同意在原协议的基础之上,补充新增如下内容:
“1、截至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组成人员为 9 名,其中非
独立董事 5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甲方和乙方二一致同意,本
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乙方二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提名权。甲方认可乙方二可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尽
最大努力促使该等候选人当选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
会、董事会等途径为上市公司增设联席总经理 1 职,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
董事会聘任乙方二提名的人员担任联席总经理职务。”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
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所持有股份
权益受限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尚待生效外,本次股份转让没有其他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协议
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待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条件成就以及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后,方
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
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行
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
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
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8192960
联系人:王姣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黄 强
日期:2025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深圳市龙华区
股票简称 通业科技 股票代码 3009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
称 (有限合伙) 注册地 小镇内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民币普通股 A 股,0 股,持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比例为 0.00%。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民币普通股 A 股,8,666,660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股,持股比例为 6.0000%。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不适用
金来源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通业科技拥有权益的可
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
能。未来若有增加或减少其在通业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将根据《证
内继续增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否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如是,请说明情况)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 权益变动 是 是□ 否
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思凌企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黄 强
日期: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