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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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信达创重购字(2025)第 003-01 号
致: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通业科技”)
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通业
科技的委托,担任通业科技以现金方式收购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通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
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
释义等相关内容仍继续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通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
专项核查意见
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通业科技相关公告文件,2021 年 7 月 13 日,通业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
案》,制定了《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因《公司法》修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内容调整,2025 年 4 月
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依法对《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通业科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信达律师查验,通业科技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通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
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的保密措施:
(一)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充分必要
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
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二)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上市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四)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重大
专项核查意见
资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深
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忠
经办律师:
任宝明 陈锦屏 龙建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