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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石油: 和顺石油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3 17:10:54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5-064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29      -        2025/12/30     2025/12/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湖南和顺石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司董事会于 2025 年中期(包含半年度、前三季度)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实施。公
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
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1,906,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190,6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29     -      2025/12/30     2025/12/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外的其他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晏喜明、赵尊铭和赵雄的 2025 年前三
季度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红利为人民币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
为:股东的持有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
外投资者(R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 0.09 元进行派发。
  (5)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
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89708656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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