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障公司经
营决策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避免出现重大遗漏现象的发生,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信息及公司股票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部门、机
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持股
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了解到公
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内部报告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时,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办公室预报和报告,
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交易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外);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②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③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④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⑤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
当各相关单位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①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②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重大事件: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额坏账准备;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五)重大变更事项:
电话等;
议;
采购价格和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生产流水线连续五个工作日停工停产
等);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设定信托;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议执行情况;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款安排;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
长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准备过程中涉及的内容资料,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即两个工作日内,以当面或电话方式报告有关情
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先传真再
随后邮寄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
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
公司各部门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因未能及时、准确报告重大信息而造成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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