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
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促进实现公司
发展战略;
(三) 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升管理水平,增进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四) 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
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
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
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对
本单位向审计部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被审计部门(个人)
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评估内
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本制度中称为“审计部”),负责具体的内
部审计执行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
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独
立、客观、公正并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
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
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
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以下主要权限:
(一) 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生产
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会计
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资料以及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
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
(三)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
及其他经授权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
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五)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
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
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并
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当包括具体审计目的、方式、依据及
其他有关内容;
(二)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
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
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
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四)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
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
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五)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就审计概况、
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与被审核单位
管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
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
的,审计小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
(六) 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送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毕
后送公司有关部门会签,最后送审计委员会审批;
(七) 经审批的审计意见,审计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 审计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
料,可以根据需要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
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就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审计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
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经公司同意可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会同审计部
审计的外部审计机构,要接受审计部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
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意见后,由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少
第二十条 审计部进行审计事项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相关责任人以及
其他相关人员,由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提供相关资料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董事长给
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
(一) 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
(二) 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三) 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上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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