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6 证券简称:首创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2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18 - 2025/12/19 2025/12/1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2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2025
年 10 月 29 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33,333,8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3,333,380元(含税),占 2025 年 1-9
月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4.01%。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2/18 - 2025/12/19 2025/12/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
(三)扣税说明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
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 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财税〔2014〕81 号)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
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
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
报。
对于沪股通股东,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976608
特此公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